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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美國辦離婚官司中, 夫妻雙方會協調各自要拿的物品, 如果對方不同意, 那就上法院由法官決定. 

前一陣子在收音機上聽到, 東案有一個離婚官司, 先生說要太太的"腎" (Kidney) , 這是一個很怪的要求吧. 原因是, 他老婆的腎是他之前捐出來的, 現在要離婚了, 他決定要回來, 如果老婆不願意, 就用錢解決吧.

這個新聞告訴我們什麼呢? 以後千萬別捐或接受配偶的器官. 哈哈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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